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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 作者:佚名    转贴自:铁道部    点击数:5104    更新时间:2006/7/8    文章录入:admin ]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铁道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以下简称"无线列调")技术标准,加强铁路专用通信技术管理,把住设备源头质量,提高运用质量,充分发挥无线列调在提高运输效率和保证行车安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中,无线列调系统设备主要包括:

    1.调度总机和分机。

    2.固定(车站)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3.车载(机车)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4.便携(手持)式移动电台。

    5.漏泄同轴电缆及接续件。

    6.中继器等区间设备(含电源)。

    7.无线列调通信记录装置。

    8.根据需要,有必要进行入网管理和质量监督的其它重要部件或整件。

    9.加入无线列调系统的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道口无线预警、无线车次号传输等系统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3条  上述各类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在取得"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或"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后,方可在铁路销售、使用或试用。

    第4条  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审查、颁发和管理。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无线列调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进口和维护管理。
第二章  入网基本条件

    第6条  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无线通信和铁道部有关无线列调系统及设备的技术条件。

    2.无线列调设备的信道机应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3.属于设计及生产定型的产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现场试验的除外),并经铁路进行试用后,未发现明显技术问题、设计缺陷,能够可靠运用的。

    4.生产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批量生产能力。

    5.生产企业具有完善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6.根据实际运用情况,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入网条件。

    第7条  凡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一律不受理其入网申请。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8条  申办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程序,一般为提出申请、文件提报和审查、技术检验、复核、颁证。

    第9条  国内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可直接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入网申请。进口设备应由国外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入网申请时,由代理机构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10条  提出入网申请的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格格式和内容,详细填写《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证申请书》,并承诺有关质量和服务要求(见附件一)。

    第11条  生产企业在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入网申请时,应同时提报如下文件和资料:

    1.完整的系统构成及功能、技术条件、工艺文件、标准化文件、经济技术分析、技术检验(报告)等。

    2.生产企业工商注册证明等相关生产资质文件。

    3.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复印件。

    4.设备维修手册(应提供中文文本的设备电路图和印制板图、元器件规格表等)和使用操作手册。

    5.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文件。

    6.铁道部技术鉴定或技术审查文件(新产品除外)。

    7.申请书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12条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完备的技术文件或相关材料。资料不齐全或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查。

    第13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一般在每年4-5月对提出入网申请的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和提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14条  文件审查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组承担。评审组的组成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二。

    第15条  必要时,技术评审组可对生产企业的无线列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
第四章  技术检验

    第16条  经过审查合格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下达技术检验通知书,指定检验部门进行设备技术检验。

    第17条  技术检验由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随机抽样进行。条件困难或设备不便于取送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检验部门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验。

    第18条  检验部门应依据国家和铁路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对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技术检验。无国标或铁标时,可参照被检设备出厂技术条件并结合铁路实际运用情况进行。具体检验项目、方法、标准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入网技术检验规程》(另文发布)执行。

    第19条  检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检验规程据实检验。检验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对不合格项点向生产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第20条  技术检验结果的判定,参照国家有关无线通信设备质量评定规则进行,具体项目在检验规程中确定。

    第21条  检验部门应在检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完成设备抽样,并在样品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检验,检验后应在1周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

    第22条  检验部门应具备无线通信技术检验能力并取得国家有关计量认证资质,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考核后授权进行技术检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检验员证。检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奉公守法。检验数据应翔实、准确、可靠,结论判定应科学、公正、合理。

    第23条  为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检验的管理,检验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24条  本办法发布前,经过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进口设备除外),且已实际上道使用一年以上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如需继续在铁路市场销售,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

    第25条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按型号核发许可证。对于成套的系统设备,可对成套系统核发一个独立编号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注明所包括的每一设备型号。

    第26条  对未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的新产品,或经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并已上道使用,但提出入网申请时其产品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有较大改变的,在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

    第27条  取得试用证的无线列调产品,在试用期满一年后,如在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等方面无较大变更,且满足铁路运用要求,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可换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必要时,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安排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

    第28条  试用期内若产品发生重大技术问题,不适应铁路需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原生产企业承担责任,造成行车事故的,按《事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9条  许可证按发证先后次序实行流水编号。

    第30条  入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入网试用证只对批准的产品批次有效,不得在批准的范围之外使用。

    第31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年对颁发的许可证进行复核。复核时,生产企业应对系统或设备功能、技术条件、设计、工艺等方面的变更情况以及生产量、销售情况做出说明。

    第32条  生产企业应在技术规格书等产品文件中向用户提供有效的许可证证明,同时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注许可证编号。

    第33条  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后,应认真执行铁道部有关标准,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铁路技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34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颁发许可证情况和有关产品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控制许可证的核发数量。

    第35条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铁路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安排无线列调产品的设计、生产。由于国家和铁路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修改,或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改变了已取得许可证的产品有关技术规格、技术条件的,应重新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和技术检验,原有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  第36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或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组织对已取得入网资格的系统和设备进行抽检。抽检一般为每1-2年一次。对抽检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工艺等问题,对影响使用而维修工作又难以解决的,责成有关无线列调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第37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提出注销许可证或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1.生产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

    2.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决定停止使用该制式,技术淘汰不再发展,或产品关键部件无可靠的来源,维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抽检发现存在严重技术或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用户反映强烈,提出整改意见后不能在限期内克服和纠正的。

    4.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发生变化以及变更设备技术条件、标准、功能。

    5.已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

    6.转让、租借许可证或涂改有关内容的。

    第38条  被注销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自收回之日起,不得在铁路销售。

    第3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许可证,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入网监督

    第40条  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在取得入网许可证后,不得随意更改许可证所核定的设备名称、型号及主要技术规格等,确需修改时,应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重大变化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检验。

    第41条  国有铁路和与国有铁路接轨的地方及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在无线列调系统的新建、更新改造、大修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采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

    第42条  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不得购置、使用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维护单位不得接管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

    第43条  铁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向铁道部 通信主管部门或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报告。

    第44条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铁路局通信技术主管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三。

    第45条  铁路各单位、各部门、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购置、使用无线列调设备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行车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46条  各级财务、审计、物资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加强对无线列调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铁道部检验认证的非入网设备,一律不得列销。
第七章  附则

    第47条  无线列调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如中继器、控制盒、天线、电源以及重要的部件或整件,其入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8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49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无线列调设备入网技术评审组工作制度

    第1条  为贯彻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检验时对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和提报的各种文件资料的审查、评议和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的复验、仲裁。

    第3条  技术评审组组成

    技术评审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铁科院、各设计院、铁路局无线通信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等组成。成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定后聘任。成员14人,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次指定5-7人参加评审工作。

    技术评审组日常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 第4条  技术评审组成员任职资格

    评审组成员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责任心强,愿意参与本工作。

    2.专门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或工程设计、科研、维护,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的在职人员。

    3.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范,熟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4.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5条  任期

    评审组成员任期5年。任职期间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6条  评审组职责

    1.对申请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进行考察、评议,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2.对申报的无线列调产品各类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进行检验建议。

    3.监督技术检验部门工作,必要时,组织对检验部门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4.对取得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运用质量和运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5.在系统设备检验出现争议时,对检验结果提出仲裁意见。

    第7条  技术评审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集中工作。

    附件三: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工作制度

    第1条  为提高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加强无线列调产品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质量、运用效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3条  质量监督组组成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员由各铁路局推荐组成(每局1人)。

    第4条  任职资格

    质量监督组成员由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的有关人员组成,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核聘任。其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长期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为本部门主要技术负责人。

    2.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章,熟悉管内各线使用的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5条  任期

    质量监督组成员任期5年。任职期间任职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6条  监督组职责

    1.对在用和取得无线列调设备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设备(部件)运用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各级铁路通信主管部门反映设备运用情况并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2.提出对运用设备的质量抽检意见,参与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的设备质量抽检工作。

    3.监督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质量,及时向无线列调生产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4.监督技术评审组工作质量,参加技术评审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7条  根据需要,每年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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